根据“集中统一受理,分级分类处理”的原则,受理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,经详细记录,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处理,根据局各科室及各区、县(市)食药监局的职责,一般举报可由受理中心直接交职能科室或各区、县(市)食药监分局办理;被举报的问题比较复杂、涉及面广或影响较大的,报分管局长阅批后,交有关职能科室或相关区、县(市)食药监分局办理;性质严重的举报,同时报分管局长和局长,按领导批示办理。具体程序如下: (一)当即答复。举报投诉的问题,事实清楚,政策明确的,当即答复来电、来访者,并做好记录。 (二)来电、来访。 1、受理中心在上班时间内接到辖区内的举报投诉,填写《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》,中心主任根据投诉情况提出交职能科室处理或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,职能科室在收到《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》后,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查情况告知受理中心;由受理中心将初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;各区、县(市)食药监分局在收到《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交办单》后,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查情况告知举报人。
2、凡举报投诉的对象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管辖或区、县(市)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及政府其他部门管辖的,由受理中心填写《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转交单》或《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交办单》,
中心主任根据情况提出直接转交或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后,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。受理中心则在3个工作日内应将转交情况反馈给举报人。
3、受理中心接到对食品药品监督系统工作人员作风举报投诉,由监察室或人事教育科等职能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,并告知受理中心。
(三)来信、来函。受理中心收到来信、来函的举报,有明确的联系方式,在收到来信、来函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是否受理、转交或者不予受理。 (四)凡不属食药监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,受理中心可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,并作出必要的解释。 (五)每月25日为举报投诉受理和反馈统计汇总截止日,经受理中心综合整理,定期交局办公室。 |